所謂定金,是指合同當事人為了確保合同的履行,依據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雙方的約定,由當事人一方在合同訂立時或者訂立後履行前,按照合同標的額的一定比例(不超過20%),預先給付對方當事人的金錢或其替代物。 它是作為債權擔保的一定數額的貨幣,它屬於一種法律上的擔保方式,目的在於促使債務人履行債務,保障債權人的債權得以實現。 簽合同時,對定金必須以書面形式進行約定,同時還應約定定金的數額和交付期限。 給付定金一方如果不履行債務,無權要求另一方返還定金;接受定金的一方如果不履行債務,需向另一方雙倍返還債務。 債務人履行債務後,依照約定,定金應抵作價款或者收回。 根據最高法院在2000年12月8日公佈的“關於適用《擔保法》若干問題的解釋”,定金的類型和適用主要有如下幾種:1、訂約定金2、成約定金3、解約定金4、違約定金。
訂金,也稱預付款,是指由雙方當事人商定的在合同履行前所支付的一部分價款。 訂金的交付在性質上是一方履行主合同的行為,合同履行時要抵充價款,合同不履行時訂金應當返還。 訂金不發生製裁違約行為問題,無論發生何種違約行為,都不發生訂金喪失和雙倍返還。 商品房預約單出現的“預約金”,也是預付款性質,屬訂金範疇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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